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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石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周某,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上列原告石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2万元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向原告所借的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6日起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2万元借款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石某借款本金2万元。二、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石某上述借款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三、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石某律师费3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雅静书记员  梁娇梅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