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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重铁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铁路局重庆工务段、成都铁路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局重庆工务段,成都铁路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重铁民初字第90号原告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7号附1-3号。法定代表人魏寿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洪江,职工。被告成都铁路局重庆工务段,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铁路三村161号。负责人鲁勇,段长。被告成都铁路局,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1号。法定代表人武勇,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铁路局重庆工务段、成都铁路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铁路局重庆工务段、成都铁路局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8元,依法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重庆市昌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俊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