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少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永飞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少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飞,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3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飞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永飞因其父在永城市裴桥镇梁堰村打牌时与孙某某、梁某某发生口角,李永飞在李阁村到梁堰的油路上用伸缩棍将梁某某面部打伤,法医鉴定梁某某的伤情为轻伤。另查明,案发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和解,李永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永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李永飞的户籍证明、法医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梁莫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自行和解,被害人予以谅解,可对被告人李永飞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永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郑春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