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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终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人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巴中技术服务站,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终字第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法定代表人肖高万,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承磊,北京市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滟滟,北京市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汽车公司巴中技术服务站。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回风路**号。法定代表人后国辉,站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程维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守忠,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巴中技术服务站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管字笫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东风汽车公司巴中技术服务站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构成合同关系,且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巴中市回风路,因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管辖裁定错误,本案应由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且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符合原审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合同对争议解决的方式约定为仲裁或者诉讼,该约定无效,本案应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中的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黔蜀代理审判员  邓长玉代理审判员  杨林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子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