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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6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蔡培专与蔡振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培专,蔡振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6973号原告蔡培专,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李文质,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振宗,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培专与被告蔡振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何园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代理审判员 何 园人民陪审员 王晓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晓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