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汪学明与深圳市宇通顺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91-2号原告汪某某,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被告深圳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扶沟县。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