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兰归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兰归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51号罪犯王兰归,外号“地雷”,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黎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2007)海南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兰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315.4元。原告人王道新、王玉春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琼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王兰归于2008年7月25日入监服刑,罪犯王兰归服刑期间,于2011年9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执行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31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以罪犯王兰归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兰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罪犯王兰归自2011年7月起至2013年6月,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5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王兰归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315.4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赔偿人民币1092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建议书、犯人鉴定书、考核记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兰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兰归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执行至2031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