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孝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陈静娴与叶国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娴,叶国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孝商初字第215号原告陈静娴。被告叶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娴诉被告叶国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娴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静娴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静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静娴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金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