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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孝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陈静娴与叶国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娴,叶国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孝商初字第215号原告陈静娴。被告叶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娴诉被告叶国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娴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静娴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静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静娴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金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