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612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4年11月19日。委托代理人:郑碎定,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顿某某,男,生于1973年7月10日。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碎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顿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10年9月相识,于同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们感情一直不好。由于我们双方均系再婚,婚前互相接触了解不够,因此在婚后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为人粗鲁暴虐,屡次动手殴打我。特别是2011年3月27日我生下与前夫的孩子后,我们夫妻关系日益恶化,被告不但嫌弃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而且还迁怒于我,我们双方吵闹、打架频频,矛盾日益加剧。2011年9月,我们发生打闹后分居生活至今,我带着小孩靠打工维持生活,现在我们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因此,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予我经济帮助。被告顿某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10年12月21日登记再婚,结婚时女方已怀有身孕,2011年4月29日生一女孩顿某萍。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加之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打闹,特别是原告生下孩子后双方打闹更加频繁,矛盾日益加剧。2011年9月,双方发生打闹后原告带着小孩离开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在原告以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予自己经济帮助。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夫妻关系证明书,证人顿晓忠、刘秀珍等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沟通,尤其是再婚的双方对婚姻更应该倍加慎重和珍惜。本案的原、被告均系再婚,由于双方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发生打闹,尤其是原告生下孩子后双方打闹更加频繁,矛盾日益加剧,原告带着小孩离开被告,双方分居生活已近两年,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所生女孩顿某萍应由原告抚养,原、被告经济状况相当,原告要求被告给予自己经济帮助的请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及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陈某某与顿某某离婚;二、女孩顿某萍由陈某某抚养,抚养费由陈某某自己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培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