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荥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荥民初字第934号原告郑某某,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荥经县。委托代理人王华春,荥经县经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荥经县。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华春、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7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5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乙。由于婚前对被告不甚了解,婚后被告好逸恶劳,不挣钱养家,整天四处打牌赌博,经原告多次劝告,被告仍不思悔改。原告于2007年12月到外地打工,将所得工资悉数打回家,被告却将其用于赌博,至今欠下赌债。被告的行为使原本不好的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自己也在挣钱养家,只是收入不及原告多,没有参与过赌博,更没有原告所说的欠下赌债。原被告已经结婚十多年,是有感情基础的,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希望双方能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1997年5月27在荥经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5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乙。近年来,因原告外出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缺乏沟通,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然产生了一些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只要双方加强交流和沟通,相互体贴和理解,改掉不足和缺点,多为家庭和子女着想,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久俊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卢一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