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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赵趁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赵趁良。被执行人刘顺庄。申请执行人赵趁良与被执行人刘顺庄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晋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9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梨款1858.4元,至今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不在家居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被执行人刘顺庄的居住地村委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现居住地,并对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等具备条件时可恢复执行申请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85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李志杰执行员  聂文刊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占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