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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厚意与季道旺、黄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厚意,纪道旺,黄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45号申请执行人刘厚意,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河县人。被执行人纪道旺,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陕西省白河县城关镇人。被执行人黄朝军,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河县城关镇人。本院在执行刘厚意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3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纪道旺、黄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纪道旺、黄朝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刘厚意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