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司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司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融民初字第807号原告薛某甲,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薛某乙,系原告女儿,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司徒某某,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澳大利亚人,住澳大利亚悉尼市。原告薛某甲与被告司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薛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徒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草率于2009年7月17日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返回澳大利亚,因双方缺乏联系,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劝解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贵院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自从原告撤诉以后,原、被告均无联系,夫妻感情仍无改善。婚后无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有皮箱一个。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被告司徒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澳大利亚公民,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草率于2009年7月17日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返回澳大利亚。因双方缺乏联系,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劝解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此后,夫妻关系仍无法改善,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及登记结婚档案复印件、民事裁定书、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原告出入境记录以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草率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差。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仍无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无效,依法予以离婚。被告司徒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薛某甲与被告司徒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薛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光生审 判 员 王绍荣人民陪审员 严明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