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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法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与张华秋、李水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张华秋,李水兵,夏国斌,金红香,张莲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洪法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负责人:赵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华秋,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李水兵,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夏国斌,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金红香,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张莲莲,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华秋、李水兵、夏国斌、金红香、张莲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俊审判员 罗翠琼审判员 王 岭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