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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国兵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0840号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江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明灿,东至县张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兵,男,37岁,汉族,住东至县尧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国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钱 萍审 判 员  苏香红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