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刘振青盗窃罪,刘振青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振青
案由
盗窃;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689号罪犯刘振青,男,1986年4月6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琼海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振青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刑期执行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刘振青于2009年1月14日入监服刑,该犯于2012年3月14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刘振青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振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刘振青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共考核20个月,获得综合表扬5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刘振青应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判处对该犯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该犯尚未退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振青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振青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