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商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新亚传媒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日报社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新亚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恒众传媒有限公司;北方新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内商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新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兵,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卫华,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日报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惊海,社长。 委托代理人胡丽妹,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革,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恒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锡林南路体育场北侧加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能文,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北方新报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相恒义,社长。 委托代理人胡丽妹,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革,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新亚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日报社、原审被告内蒙古恒众传媒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北方新报社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呼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新亚传媒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新亚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新亚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390.41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新亚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0195.2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志军代理审判员白慧春代理审判员王帅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雅 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