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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罗宾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356号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安彬,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怡。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乘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