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柳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柳堤,刘秀平,张学伟,胡金玉,王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负责人杨玉柱,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博超,男,汉族,该单位职员。被告柳堤,男,汉族,农民。被告刘秀平,女,汉族,农民。被告张学伟,男,汉族,农民。被告胡金玉,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柳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0元,全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