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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朱清伟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清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638号罪犯朱清伟,又名朱深伟、朱辉,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9月6日作出(2005)海中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清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执行自2004年9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被告人朱清伟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5)琼刑终字第121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朱清伟的刑事判决。罪犯朱清伟于2006年3月23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该犯获三次减刑,累计减三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朱清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清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朱清伟自2011年11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11个综合表扬和2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应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清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清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4年9月4日起至2014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