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恢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高素x与苟建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素x,苟建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恢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高素x,女,汉族,生于1956年3月16日,住城固县统计局家属楼,县水利局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苟建x,男,汉族,生于1958年1月8日,住本县林业局家属楼东单元四楼,城固县水利局干部。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受理高素x依据(2012)城民初字第0110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苟建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0300元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1150元和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另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下落,除工资收入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认可上述事实。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工资帐户内的存款28000元,并对其工资帐户继续予以冻结。因该案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裁定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9月20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恢复执行后,对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帐户内的现有存款25000元再次进行了扣划,扣划后对其工资帐户继续予以冻结。该案现已执行回被执行人欠款共计53000元,扣除已执行部分的执行费690元,实际支付申请人欠款共计52310元,对于下余欠款现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110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之给付内容未付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案已执行部分的执行费690元从扣划款中支付,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幼文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奕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