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高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威高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陈某,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现住乳山市。委托代理人陈晓丽,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代理人孙剑彬,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丽,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剑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月11日生育一女陈某某。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彼此失去信任,导致感情逐渐淡漠。原告曾于2012年1月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许双方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第一,原、被告经过长期自由恋爱而结婚,双方婚姻是经过充分了解和慎重考虑而建立的,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自1996年结婚至今已经长达17年,婚后双方关系融洽,共同努力工作创置家业,现共同拥有三套房产,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的情况。实际情况是,原告与他人存在婚外情,在原告第一次起诉时,被告念及多年夫妻感情,原谅了原告。即使在双方此次离婚诉讼中,双方因女儿陈某某病情,共同照顾孩子期间,夫妻关系也得到了缓和,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并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二,婚生女陈某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患有足部畸形,不能做激烈运动,不能受重大刺激。为了孩子的生命安全,原、被告多年对女儿呵护有加,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也不敢将此事告知女儿,但懂事的女儿仍然察觉了家庭的一些微妙变化,倘若判决双方离婚,将会给女儿造成致命打击;第三,原告系现役军人,女儿依法享有相应医疗保障,如离婚,将对女儿医疗和生活造成重大障碍。综上,只要原告能够认识到其冲动,被告仍能够原谅原告,愿意为维系双方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的努力和心血,请求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月11日生育一女陈某某。陈某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足部畸形病症,需长期治疗。原、被告长期婚姻生活中,偶有因琐事发生争执情形。原告存在与其他女子较为亲密交往情形。原告曾于2012年1月5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威高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双方虽仍处于分居状态,但因陈某某病情恶化住院治疗期间,双方共同照顾陈某某,且主要由原告承担夜间照顾任务。双方分居期间,原告亦通过转账方式按月定期向被告交付家庭生活费2、3千元。原告亦认可因心疼孩子,遇有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其均会回家与孩子团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结婚证、生效民事判决书、银行卡汇款凭证、短信记录、陈某某病历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重要因素。原、被告自1996年登记结婚至今已经十七八年,且育有一女陈某某,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从双方庭审中陈述来看,原告对孩子陈某某怀有深厚父爱,在与被告存在分歧冷战情况下,因心疼孩子仍会定期汇付较大额的生活、教育费用,保障孩子物质无虞。在孩子患病住院期间,原告仍能在工作繁忙、单位较远的情况下,夜间到医院照顾孩子,足以说明原告对孩子和家庭有深厚的感情和责任感。至于原、被告之间的分歧,主要系因被告认为原告与其他女子存在亲密的交往所致,且被告已经明确表示只要原告能够认识到其在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不足之处,其愿意为维护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付出更多的心血和努力,其仍能够原谅原告,说明被告对原告仍有深厚夫妻感情,且通过被告提供的短信记录等相关证据来看,原告与他人的亲密交往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出于激情和冲动,因此,只要双方能够冷静沟通,念及多年夫妻感情和抚育孩子共同付出的心血和艰辛,定能缓和双方矛盾,共创和谐家庭生活。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离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颖虹审判员 张红雨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殿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