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执字第0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军峰与张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峰,张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092-3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峰。被执行人张海良。申请执行人张军峰与被执行人张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做出的(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军峰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15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4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外出多年,至今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张军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9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