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010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鲁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