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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2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010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鲁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