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家新与栗宁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5年5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栗某某,女,生于1986年2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聪雅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老家同村,被告家十几年前搬到明水居住,双方并无来往,2011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认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原告家在农村,条件简陋,婚后不久被告即回娘家居住,后来被告怀孕意外流产,从那以后就没回原告家居住过。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但于庭审前提交书面材料一份称:被告结婚后曾怀孕,因为怀孕反应内心承受不了,使被告原有的病情加重,被告于去年5月21日自残过,作过不理智的事,被告在枣园住院半个月后作了引产,至今还在治疗中,被告的病怕受刺激,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在原告家生活,后被告回了娘家。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老家同村,虽然被告家现已搬到明水居住,但双方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也并未发生大的矛盾。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据此要求离婚,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聪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记录陈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