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劳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屈艳丕与屈彦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艳丕,屈彦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劳初字第6号原告屈艳丕,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郭海英,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屈彦伟,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艳丕与被告屈彦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屈彦伟达成和解为由,自愿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艳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艳丕撤回对被告屈彦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屈艳丕负担。审 判 长 冯利敏审 判 员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董亚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