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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刘森与李英杰、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森,李英杰,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荣成市锦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刘森,男,196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李英杰,男,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荣成市三环北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68号。被告荣成市锦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岛管理区一船厂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森与被告李英杰、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荣成市锦华服饰有限公司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主动付清赔偿款项,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