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高金宪、宋秀花等与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长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宪,宋秀花,郑晓云,高某,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长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长葛市城市管理局,长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长葛市交通运输局,长葛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779号原告:高金宪,男,汉族,1952年6月1日生,住长葛市。原告:宋秀花,女,汉族,1952年6月30日生,住长葛市。原告:郑晓云,女,汉族,1981年12月31日生,住长葛市。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刘凌辉,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人:符建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胥红亮,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人:朱常宏,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桑宝锋,该处职员。委托代理人:胥红亮,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陈慧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德仓,该局职员。委托代理人:孟永灿,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人:耿广现,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孟永灿,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刘麦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亚静,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永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公路管理局负责人:乔舒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法成,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宪、宋秀花、郑晓云、高某因与被告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长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长葛市城市管理局、长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长葛市交通运输局、长葛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金宪、宋秀花、郑晓云、高某于2013年10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长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长葛市城市管理局、长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长葛市交通运输局、长葛市公路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金宪、宋秀花、郑晓云、高某撤回对被告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长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长葛市城市管理局、长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长葛市交通运输局、长葛市公路管理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高金宪、宋秀花、郑晓云、高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宪民审 判 员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 关 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