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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碧华申请宣告郭永熙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碧华,郭永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刘碧华。被申请人郭永熙。申请人刘碧华申请宣告郭永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于1995年8月16日在金牛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审理查明,郭永熙系刘碧华之夫。郭永熙于2004年9月离家后至今未归,刘碧华于2011年1月6日向派出所报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后,郭永熙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郭永熙从2004年9月出走,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郭永熙为失踪人。二、指定刘碧华为失踪人郭永熙的财产代管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碧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柳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