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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曾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69号原告曾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客观原因并再三考虑,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温觉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