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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刘某某,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文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