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恢字第1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翟云龙、袁吉红担保追偿权追偿权纠纷执行案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芝执恢字第1136-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翟云龙、袁吉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翟云龙、袁吉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翟云龙、袁吉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1)芝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翟云龙、袁吉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