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爱事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武义雷浩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义雷浩纸箱厂,浙江爱事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雷浩纸箱厂。法定代表人:巩志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爱事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云华。上诉人武义雷浩纸箱厂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爱事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武义雷浩纸箱厂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义雷浩纸箱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张淑英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