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督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象山县重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爱华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象山县重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爱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督字第93号申请人:象山县重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红鹰家园物业管理房。法定代表人:吴雷达,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姜爱华。本院受理申请人象山县重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3年9月26日发出(2013)甬象督字第9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姜爱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姜爱华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3年9月26日(2013)甬象督字第9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象山县重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