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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9年12月7日出生。被告丁某,男,汉族,1985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殷立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