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民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杨威楚与杨寿祥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楚,杨寿祥,杨惠兰,杨忠云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杨威楚,男,194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烨丽,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小芳,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寿祥,男,192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杨威楚的叔叔。委托代理人杨惠兰,系杨寿祥之女。委托代理人杨清云,系杨寿祥之女。被告杨惠兰,女,194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杨寿祥之女。第三人杨忠云,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杨寿祥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兰及第三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方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