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汤建雄与杨海英、罗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建雄,杨海英,罗勇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汤建雄,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杨海英,女,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罗勇光,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汤建雄诉被告杨海英、罗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文炎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海英是朋友,其以资金周转的名义向我借款。2011年10月27日,被告杨海英向我借款50万元,约定每月支付1万元作利息。2011年10月27日,其又向我借款30万元,约定每月支付6000元作利息。2012年1月10日,被告杨海英又向我借款80万元。2012年1月17日,被告杨海英向我借款15万元。2012年1月19日,该被告向我借款50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内归还,2012年3月30日,被告杨海英向我借款60万元,双方约定2012年6月30日前归还。被告杨海英合共向原告借款28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5万元及利息103.85万元(计至2013年7月22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杨海英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复印件,6份)、借款合同书(复印件,1份)、兴业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杨海英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等。同年10月27日,被告杨海英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每月支付利息6000元。2012年1月10日,被告杨海英分两笔向原告借款30万元、50万元。同月17日,被告杨海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同月19日,被告杨海英又向原告借款50万元,承诺一个月后归还本金与利息,但未明确如何计息。同年3月30日,被告杨海英向原告借款60万元,承诺于同年6月30日归还。上述借款,原告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了被告杨海英。2012年1月10日、17日、3月30日的借款均没有约定利息。另查明,两被告于2009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27日离婚。本院认为:被告杨海英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85万元应予归还。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在2011年度的两笔借款约定月利率为2%,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予支付。该两笔借款暂计至2013年7月22日止的利息为373333元。至于2012年度的借款,1月19日的借款虽注明支付利息,但未明确利率,故本院确定应按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计至2013年7月22日为43330元。对其他4笔借款,因无约定利息,依法视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原告该部分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债务中,2011年6月27日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罗勇光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海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85万元并支付利息416663元给原告汤建雄。二、被告罗勇光对上述债务中的本金50万元、利息248333元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95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32元,两被告负担15921.2元并于给付上述欠款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