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何瑞瑞与王军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瑞瑞,王军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扶民初字第862号原告何瑞瑞,女,住扶沟县白潭镇双庙行政村双庙村。委托代理人霍爱本,扶沟县城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军华,男,住扶沟县白潭镇双庙行政村双庙村。委托代理人齐建国,扶沟县练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何瑞瑞与被告王军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海根义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瑞瑞及委托代理人霍爱本、被告王军华及委托代理人齐建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瑞瑞诉称,在2006年,何瑞瑞在北京打工与王军华相识,后同居生活并按家中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和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男孩,由于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王军华不顾何瑞瑞反对又去日本打工,故提出离婚,要求两个儿子各抚养一个,互不承担抚养教育费。被告王军华辩称,两人是自由恋爱,双方感情基础牢固;王军华去日本打工,何瑞瑞并非反对,而是极力支持和鼓励;两人同居时间是2006年,在同居期间生育两个男孩,后于2012年1月17日补办结婚证,何瑞瑞所述感情基础不好是不实的。综上,我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何瑞瑞与王军华2006年在北京打工认识,同年3、4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1月17日办理结婚证。两人于2009年3月27日生育长子王琳博,2011年11月7日生育次子王浩宇,现两个孩子均随王军华父亲生活。王军华2012年3月开始到日本打工。两人共同财产有阪神三开门冰箱一个,海尔双桶洗衣机一台,海尔挂式空调一台,阳光太阳能一套,大运三轮摩托车一辆。上述案件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何瑞瑞与王军华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牢固,虽然最近缺乏沟通交流,但王军华以二人夫妻感情很好表示不同意离婚,且何瑞瑞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何瑞瑞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瑞瑞与被告王军华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瑞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海根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法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