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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民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秦庄村。法定代表人蔡红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期满后,申请人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判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所遗失的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30210651,票面金额为2000000.00元,出票日期2013年4月2日,到期日2013年10月2日,出票人郑州泰祥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持票人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人商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该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刘 涛审 判 员  金士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