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光汉与施克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汉,施克新,刘永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351号原告:陈光汉。委托代理人:池方景、周勉弟���被告:施克新。第三人:刘永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汉诉被告施克新、第三人刘永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德圣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潘前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