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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光汉与施克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汉,施克新,刘永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351号原告:陈光汉。委托代理人:池方景、周勉弟���被告:施克新。第三人:刘永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汉诉被告施克新、第三人刘永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德圣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潘前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