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10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2012年5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0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伙同李某(已判刑)、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苍南县××酒吧门口,因琐事对被害人王某乙拳打脚踢,并用钢筋殴打王某乙。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足部挫伤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伤势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赵某、陈某、葛某、张红利、赵乙、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监控录像,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无视国法,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有犯罪前科,又系纠纷的起因者,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对民事部分作出积极赔偿,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查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人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