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莫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兴民一初字第293号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农某。被告陈某。原告莫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选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庞荣健和人民陪审员岑嘉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莫洲萍担任记录。原告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结婚,2000年至2010年,共生育有三女一子。因被告性格暴躁,常为琐事而与原告争吵。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已分居,期间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不能和好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起诉到本院,请求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女儿莫A、莫B、莫C、儿子莫D跟随原告莫某生活,被告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子女均年满18周岁为止。被告陈某无答辩,亦未提供有相应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10月3日自愿登记结婚,同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0年7月14日生育女儿莫A(现就读于山心镇一中),2001年11月28日生育女儿莫B(现就读于山心镇新联村小学五年级),2007年4月13日生育女儿莫C(现就读于山心镇新联村小学一年级),2010年11月2日生育儿子莫D。婚前,原、被告双方感情不错,婚后,原、被告双方偶有争吵。2013年4月9日,原告莫某以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到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本院处理。本院认为,婚前,原、被告双方感情不错,婚后,原、被告双方虽然偶有争吵,但未对夫妻感情产生影响。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还是不错的。原告对其所提出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莫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405201012000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选裕审 判 员 庞荣健人民陪审员 岑嘉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洲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