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郝某与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26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宁立辉,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长 王慧兰审判员 李冀军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桂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