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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刑终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黄生犯盗窃罪一案刑事二审(复核)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刑终字第322号原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绍诸刑初字第102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刑初字第10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某某审 判 员  王某某代理审判员  翟某某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毛某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