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法执字第003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童锦珠与陈敢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锦珠,陈敢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339-1号申请执行人童锦珠,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解放路***号,居民。被执行人陈敢峰(又名陈敢锋),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解放路105号,系陕西渭通农科股份公司职工。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8月25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童锦珠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但协议后,被执行人陈敢峰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童锦珠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敢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敢峰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陈敢峰处执行回案款6800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童锦珠,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童锦珠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