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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他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范祥云诉汪志刚、汪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祥云,汪志刚,汪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执他字第00318号原告:范祥云。被告:汪志刚。被告:汪美菊。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祥云诉被告汪志刚、汪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兴美步行街2幢404室房屋中的价值27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汪志刚、汪美菊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兴美步行街2幢404室房屋中的价值270000元予以保全二年,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损毁该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在斌审判员  侯小强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