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江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吴勤与浙江宏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勤,浙江宏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商初字第79号原告吴勤。委托代理人刘亦鹏、徐永明。被告浙江宏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周伟新。委托代理人卓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勤诉被告浙江宏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勤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275元,由原告吴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晓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