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3-11-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阮仕周与被申请人茂名市茂南区官渡农村合作基金会、原审被告汪志坚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阮仕周,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官渡农村合作基金会。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邓国武,该基金会主任。原审被告:汪志坚,男,汉族,住茂名市。再审申请人阮仕周因与被申请人茂名市茂南区官渡农村合作基金会、原审被告汪志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茂中法经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阮仕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