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叠执字第29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花,唐荣华,杨国勇,李长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唐国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唐荣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国勇,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长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唐国花申请执行唐荣华、杨国勇、李长苟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