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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7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沈小丽与向世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丽,向世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7181号原告沈小丽,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游燕琦,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世杰,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丽与被告向世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小丽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小丽以双方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丽撤诉。本案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小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