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7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沈小丽与向世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丽,向世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7181号原告沈小丽,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游燕琦,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世杰,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丽与被告向世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小丽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小丽以双方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丽撤诉。本案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小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